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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赵波、柯凯彬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会务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222457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758%。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93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暨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8、《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反对8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等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东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波______________
柯凯彬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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