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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4证券简称:迪安诊断公告编号:2022-034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45人,代表股份
214060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7797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4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6263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951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8%;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9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7%;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0《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951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8%;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9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7%;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00《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951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8%;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9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7%;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00《关于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935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3%;反对1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63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7%;反对1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00《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467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31%;反对5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3%;弃权
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7961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36%;反对5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6%;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2206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36%;反对679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4%;弃权
11752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34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5%;反对679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2%;
弃权11752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23%。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00《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90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6%;反对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36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6%;反对15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00《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159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9%;反对9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87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09%;反对90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9.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877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3%;反对18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0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9%;反对18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同意213870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3%;反对189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99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2%;反对189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0《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285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00%;反对1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3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0%;反对1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海斌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培华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5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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