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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停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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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停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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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2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邮编:100007
th
5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2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五洋停车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五洋停车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年4月27日,五洋停车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5月14日,五洋停车在上述网站刊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
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五洋停车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五洋停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五洋停车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五洋停车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五洋停车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6927056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23.9100%。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50652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5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274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五洋停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五洋停车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5%;
反对5486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55%;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490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6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51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51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38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3%;
反对5516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6.《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51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11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0867%;
4反对554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513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9.《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1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33%;
反对5490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6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1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38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21%;
反对554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38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3%;
反对5516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上述第7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郑超
_________________孙继乾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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