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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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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jfkobe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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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50959999传真:(010)50959998
http:// www.jingsh.com
二〇二二年五月
1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张党伟律师、付道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南158号楼中创环保多功能厅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2(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
3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南158号楼中创环保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18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红亮】先生主持,就会议通
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
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52878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49446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0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3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435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43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5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如下:
1.提案1.00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
6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提案2.00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提案3.00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
7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提案4.00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提案5.00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8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提案6.00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
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提案7.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9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提案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提案9.00关于增选商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
决情况:
同意13519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
103%;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4
6%;反对9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3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所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张党伟付道锋
日期: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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