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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吉艾 公告编号:2022-030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包括现场参会及视频参会)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
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604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8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74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75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016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6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股份3184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9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方瀛平律师、韩公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66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6%;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8%;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69%;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3%。
(二)、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6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20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7%;反对208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6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6%;弃权5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7%;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69%;弃权5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暂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66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2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8%;反对208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6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
153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6%;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7%;反对153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70%;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3%。
(六)、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6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6%;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6%;弃权5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57%;反对15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69%;弃权55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方瀛平律师、韩公望律师出席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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