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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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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土星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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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本次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长虹RUB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UBA贸易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9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1%(以2022年4月30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6.6177折算)。
2.RUBA贸易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持股60%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为保证公司在巴基斯坦市场的持续发展,通过对RUBA贸易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公司愿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在其他股东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RUBA贸易公司将以其全部资产向本公司本次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因此,本次为境外子公司RUBA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RUBA贸易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未经审计)超过70%,且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故本次内保外贷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司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RUBA 贸易公司为本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其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对 RUBA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担保,有利于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缺口问题,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RUBA 贸易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 900万美元。同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牟文赵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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