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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证券简称:信隆健康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知于2022年4月1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办公楼 A 栋 2 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秀卿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2、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成员任期将于2022年5月24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黄秀卿女士、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依据相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7日附件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黄秀卿
黄秀卿女士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原任公司董事,出生于1954年12月,中国国籍,籍贯台湾,高职毕业。该监事由公司持股5.68%的股东 FERNANDO CORPORATION 提名,2015年、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任期自2016年5月到2022年5月。
黄秀卿女士曾任职比利钢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黄秀卿女士除为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之外,其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为任职:公司董事(2010年5月~2016年5月),FERNANDOCORPORATION 董事长(2008年11月迄今),WATFORD INC.董事长(2008年11月迄今)。
黄秀卿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黄秀卿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莫红梅
莫红梅女士现任公司监事,出生于1979年2月,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该监事由公司监事会提名,经公司2012年、2015年、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任期自2013年5月至2022年5月。
莫红梅女士除为公司现任监事之外,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为:2002年9月至今任职东莞市致福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莫红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莫红梅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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