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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关于南华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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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关于南华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土星 发表于 2022-5-26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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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4587100 网址:http://www.xjlh.lawyer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HUNAN XIANGJUNLUHE LAW FIRM
二○二二年五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麓律长专服字 PT-102 号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陈琳律师、梁心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5:00在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
技创新产业园 B1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公布了《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事项;列明了
提交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还列明了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
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53016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7.00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53024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7.0065%。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5.表决通过了《关于的提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530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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