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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127359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5%。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10名,代表股份数20856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6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2022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7.《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第5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将按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4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4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157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6%;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非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79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76%;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1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2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4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4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4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反对4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梁治烈
2022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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