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30|回复: 0

翰宇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复制链接]

翰宇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5-10 00:00:00 浏览:  3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
和《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5月9日,以9.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14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9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20 19:34 , Processed in 0.599212 second(s), 65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