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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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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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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2年5月
2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2.6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04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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