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00|回复: 0

中建环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中建环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赤羽 发表于 2022-5-16 00:00:00 浏览:  4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
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以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许昭怡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公司已于202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许昭怡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征集条件。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周一)下午14点30分在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公司会议室(一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0880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48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9%。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关于的议案》;
13、《关于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5、《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14 01:16 , Processed in 0.797455 second(s), 50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