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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0证券简称:华鹏飞公告编码:(2022)049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供应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号、2022-027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银行签署了相关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2022 圳中银高普保字第 160155A 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鹏飞供应链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齐昌凤女士、华鹏飞
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华鹏飞供应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齐昌凤女士及华鹏飞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与中1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2圳中银高普借字第160170号),但相应借款仅由华鹏飞供应链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周转,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共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鹏飞供应链提供担保。此外,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公司”)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16202200000010),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鹏飞供应链与上海浦发银行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19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齐昌凤女士、华鹏飞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上述事
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齐磊先生并提供其房产做抵押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1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磊
注册资本:3077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承办国际、国内货运代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钢材、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及
产品、日用百货、橡塑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鞋帽、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
及其他木制品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的销
2售;水果,生鲜(包含鲜活水产品及冻鱼、肉类)的销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酒类的批发与零售;进出口贸易;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2、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1.12.31)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2.3.31)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总额257254368.04230309291.79
负债总额207969373.97178435577.34
资产负债率80.84%77.48%
净资产49284994.0751873714.45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
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第一季度)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19909569.764690919.15
利润总额12241051.673045600.10
净利润10299628.112588720.38
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的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3)借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
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
(2)债务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3(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为共同借款人,但相应借款仅由华鹏飞供应链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周转;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3)借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
(5)被担保方: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6)担保内容及方式: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作为共同借款人对相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7)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
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2、公司、华鹏飞供应链、张京豫先生、齐昌凤女士及齐磊先生与中小担公
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中小担公司同意为华鹏飞供应链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有偿担保,并按照一定费率收取担保费。中小担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4(1)保证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4)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和贷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中贷款本金指在主合同项下实际提款的金额。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确定的
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如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华鹏飞供应链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三)与上海浦发银行签署的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
2、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
(2)债务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最高额:19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
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
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与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函
1、反担保人一:徐东
反担保人二:深圳市腾达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而实
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华鹏飞供应链股权比例之乘
积:
(1)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华鹏飞供应链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2)上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日的利息;
(3)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华鹏飞供应链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5、保证期间:自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6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8109.67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20.8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或华鹏飞供应链与交易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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