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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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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豪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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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对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同意以
12.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59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文强刘金科李日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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