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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108号 
致: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环境”)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通源环境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通源环境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1名,持有通源环境89339056股,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通源环境股东。通源环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五)《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分别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弃权3000股。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弃权3000股。 
(五)《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弃权3000股。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弃权3000股。 
(八)《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9336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0股,弃权3000股。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明、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高新金通安 
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安徽省中安海外技术引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79706278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9629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30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通源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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