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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众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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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众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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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法律意见书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年5月2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时
如期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3 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JIANQIANG LIU(刘建强)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0名,代表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列席或通过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股份总数为59430990股,占公司
3法律意见书
总股份数的67.436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均为网络投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应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5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2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1%;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2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1%;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48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56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84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5%;反对56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4%;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84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9.9220%;反对36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804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5%;反对36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79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99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3%;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7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57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4%;反对57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16050
6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8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4%;反对51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6%;
弃权16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5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4%;反对66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6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78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反对66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7%;
弃权6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9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1%;反对39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2.《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67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3%;反对53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869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5%;反对53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7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审议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344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2%;反对86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764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5%;反对86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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