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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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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5-12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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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并通过公司了解王小伟先生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履职能力等方面后,我们认为王小伟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与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并通过公司了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履
职能力等方面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投资额,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所作出的审慎调整,有利于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项目的建设周期、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均未发生改变,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梅雪锋李政肖宝强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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