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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南大光电”)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乌兰察布南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微电子”)提供借款有助于其加快“年产7200t电子级三氟化氮项目”建设,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借款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南大微电子提供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玲麻云燕沈波方德才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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