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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5日,同意以人民币4.32元/股的价格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67.272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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