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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贾平辉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贾平
辉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贾平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贾平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治民、王苏生、赵晋琳
202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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