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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对第三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授予的议案
1.《公司第三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68人,均为公司2021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68名激励对象授予37481.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克华陆雄文谢荣白彦春田雍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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