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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取消修订《2021年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八届十六次临时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取消修订《2021年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取消修订相关内容后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2022年修订更新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
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利益共享、风险自担
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取消修订相关内容的意见。
独立董事:黄速建、陈伟华、邓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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