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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
下属八家子公司拟调整租赁关联方房产的租赁期限,同时,其中四家子公司拟调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单价,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调整可保证内江鹏翔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赵磊先生须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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