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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
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21年5月1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1901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
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1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6565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06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1132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926%,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54331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3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律师为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出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180700股,占参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180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180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4、《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180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5、《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8112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1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9.0838%;反对28112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91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6、《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1807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1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9.0838%;反对26305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8.9289%;弃权180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98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6610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3%;弃权1502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1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9.0838%;反对26610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2643%;弃权15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519%。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7413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6%;弃权699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1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9.0838%;反对27413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1474%;弃权69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7688%。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5237539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1%;反对
27413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6%;弃权699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1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9.0838%;反对27413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1474%;弃权69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7688%。
1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中小投资者票数是否当选
10.01陶冶5212056083733602当选
10.02朱崭华5212356133763607当选
10.03陆正中5212356113763605当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4丁岚5212356193763613当选
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中小投资者票数是否当选
11.01顾学锋5212356093763603当选
11.02王玉萍5212356093763603当选
11.03靳向煜5212356263763620当选
1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中小投资者票数是否当选
12.01汪红兴5229592495487243当选
本次会议议案5-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会议议案7、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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