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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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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法律意见书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的《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3日。
2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年5月2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00
时如期在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金鹰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隋景宝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8294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4.3054%。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
等通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
4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829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6.2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7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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