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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新增关联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前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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