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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2021年度业绩承诺未达标,交易对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需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上述协议的约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切实可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补偿的股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激励方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激励方案》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历史薪酬水平及分工情况制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臧晶先生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激励方案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而制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江鹏翔下属八家子公司调整租赁关联方房产租赁期限,其中四家子公司调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单价,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对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及2022年
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单价调整事宜经内江鹏翔下属子公
司与关联方友好协商后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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