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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22
年6月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邓晓博先生、谭建明先生、李刚飞先生、李建军先生、喻波先生、郁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刘姝威女士、王晓华先生、邢子文先生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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