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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巍、高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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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巍、高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洪辰 发表于 2022-5-25 00:00:00 浏览:  4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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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巍、高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巍,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高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何巍、高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何巍、高光作为交易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上市公司”)股票的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5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0月
29日,合计持有13193690股,持股比例为5.002%,首次达到
—1—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但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
2015年2月5日,合计持有22542440股,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占总股本的8.55%。何巍、高光未按《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
的规定于持有西藏发展股份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何巍、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何巍、高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何巍、高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何巍、高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5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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