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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
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徐艺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哲清,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木军,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吴巍,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1—经查明,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号),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作为交易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上市公司”)股票的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5.54%,首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但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继续交易该股;截至2015年2月5日,合计持有19832608股,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占总股本的
7.5192%。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未按《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于持有西藏发展股份
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
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2—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
吴巍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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