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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作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第五条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劝退、免(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
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
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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