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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1-272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暂缓登记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1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调整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陈淑敏、王国庆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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