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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有关规定现就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就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0日,同意以
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375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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