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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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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6-9 00:00:00 浏览:  3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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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侯永泰先生、吴剑英先生、陈奕奕女士、唐敏捷
先生、游捷女士及黄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相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前述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履历等资料,侯永泰先生、吴剑英先生、陈奕奕女士、唐敏捷先生、游捷女士及黄明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姜志宏先生、苏治先生、杨玉社先生、赵磊先生、郭永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前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姜志宏先生、苏治先生、杨玉社先生、赵磊先生、郭永清先生具备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颖琦、苏治、赵磊、姜志宏、杨玉社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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