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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1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4.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何对燕)(危怀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唐建新)(朱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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