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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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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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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孙菁菁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3:00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梦洁工业园3楼综合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2615731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6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2607517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55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8213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8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李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股份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股份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股份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股份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股份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29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2.8898%;反对58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10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股份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29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2.8898%;反对58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10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股份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29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2.8898%;反对58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10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股份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29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2.8898%;反对58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10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9、审议《股份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514745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票为584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29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2.8898%;反对58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10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9属于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5、6、7、8、9属于涉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5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李强:
孙菁菁: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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