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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和《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与《第二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与《第二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列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
部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和《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时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以上人员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6日【本页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张洋南吴飞吴颢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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