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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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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5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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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源材质”)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1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2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公司/星源材质指
300568)
《激励计划》/本激《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指励计划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星源材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本法律意见书指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我国/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4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20名,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02465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55145604股的0.5889%。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5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50%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50%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含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锁比例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数,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50%期
率不低于130%。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50%期
率不低于35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7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
S≥90 90>S≥75 75>S≥60 S<60
(S)
标准系数10.7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届满情况根据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公告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年5月27日,上市日为2020年6月8日。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6月8日届满。
2.公司相关条件成就情况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440A013167 号)、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440A000623 号),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45588014.91元,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6397494.18元,本激励计划在
2021年度所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为26470759.76元,2021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并剔除本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为322868253.94元。因此,以
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并剔除
本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增长率为608.23%、不低于350%,公司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
8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440A000623 号)、公司最近36个月有关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声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相关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
及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120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考核评级为良
好及优秀的人数共为120人。因此,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120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
及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12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
售期将于2022年6月8日届满;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激励对象均符
9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6月8日届满。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10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李连果
经办律师:
程彬
2022年5月27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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