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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经理层选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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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经理层选聘实施细则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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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落实科改示范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根据《“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中化下属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制度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的原则;
(三)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原则;
(五)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六)“责权利相统一”以及“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昊华科技总部,所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经理层成员
1选聘工作方案、选聘程序、资格标准等进行前置研究。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
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相关工作。
第三章经理层聘任条件
第八条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
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原则上初次任职年龄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一个任期以上,换届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任期的不再续聘;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应具备的资质: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多部门(含实体、职能部门等)工作经历;
(三)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两年以上。
2第四章经理层聘任程序
第十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和经理层配置需要,董事
会提出启动经理层选聘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就经理层选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经与公司党委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形成工作方案报上级公司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选聘方式。经理层成员人选主要通过内部推选,也可以通过内部公开竞聘、社会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寻聘等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上级公司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民主
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确定人选和聘任。根据上级公司党组织推荐意见,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决定,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五章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依法建立契约关系,明确聘用职务、任职期限、聘用方式、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其他约定事项等。
第十五条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一般以3年为一任期,原则上连任不能超过3届。
第十六条经理层自聘用任职之日起与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内根据任期目标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不得变更和修改,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对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签订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予以续聘。考核以突出业绩导向为重点,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根据《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办法》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期期满且连任届数已满的或经考核认定不
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聘任协议自然终止,存在以下情形的,及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的;
(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或连续两年为
C 的;
(三)总经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连续两年排名为后三位、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综合研判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4(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重大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第十九条经理层成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提出辞职申请,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上次公司备案。尚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应当继续履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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