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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第八届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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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第八届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沐晴 发表于 2022-5-31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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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余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5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会主席:崔建民
监事:薛冰生
职工代表监事:崔东辉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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