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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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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梦醒 发表于 2022-6-8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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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
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
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为满足业务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业务
的组合;必须以正常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相匹配,交割时间需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本制度下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七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使用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
1有资金,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本制度应传达到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各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整体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该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工作小组”),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采购、财务、销售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套保业务工作小组的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应报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备案。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2第十三条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四)向董事会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五)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套保业务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工作
原则和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二)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会议,拟订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制订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监督管理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使用以及业务开展情况;
(五)向公司董事会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负责其他董事会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套保
业务工作小组下设期货业务交易部、期货业务核算部、期货业务监督部,各部门分别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职责:
1、召集和主持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会议;
2、督促、检查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会议决议的执行;
3、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背离时,为控制风险,可向交易员先行下达交易指令,并在2小时内向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4、履行董事会以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在交易授权书范围内执
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核对套期保值明细,计算套期保值盈亏等。
3(三)资金调拨员:根据期货交易方案实施资金的调拨。
(四)会计核算员: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套期保值财务报告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管理和保存套期保值资料,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六)风险管理员:见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权,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期货业务交易部的职责为:
(一)承担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日常管理职能;
(二)会同营销、财务、采购等部门组织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四)根据套保业务工作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六)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七)负责向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以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
(八)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九)接受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完成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期货业务核算部的职责为: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
(四)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进行日常监督;
(五)接受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保管期货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
(七)完成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4第十九条期货业务监督部的职责为:
(一)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五)完成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单项或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授权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第二十二条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报经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
5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五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期货业务交易部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结合原材料采购情况、库存情况、市场价格行情、利率汇率水平、外汇金额、外汇交割期限等信息形成分析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根据分析报告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有最终决策权。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的交易标的种类、价格区间、标的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止损额度等;
(二)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套保业务
工作小组负责人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
(三)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四)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2个交易日内及时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
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传给会计核算员、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五)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六)会计核算员收到期货公司发来的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会计核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七)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
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相关部门安排交割;
6(八)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根据期货业务交易情况和分析报告拟订平仓方案,并参
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境内经纪公司或境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
(四)审核具体套期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业务经营所需
而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7(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
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
作小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和公司审计部门报
告: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套保业务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会议做出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
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
8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
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各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提交
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风险敞口评价等相关分析。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提交上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同时,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风险管理员、套保业务工
作小组汇报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开仓头寸、平仓头寸及最新市场情况等信息;
(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
易相关对账事宜,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套期保值方案、交易原始资料、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日交易计划、交易指令单、交易结算资料及财务凭证等业务档案
定期整理存档,此类业务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9第四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
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保密等义务的,由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内部处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等;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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