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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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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3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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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2证券简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22-04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
1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5日作为授予日,以5.567元/股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77.6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194元/股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87.47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6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公司本次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2授予 20.2936 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41.5664 万股。至此,
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6日作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
公司监事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6个月内存在
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共计8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5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3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2022年5月24日作为授予日,以6.11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966672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90000元人民币(含税)。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5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依据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6.194-0.079=6.115 元/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相同。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4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英飞特尚须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飞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5司章程》、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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