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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象牌动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燕史志振茅开浪
2022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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