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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6日,授予价格为24.03元/股,该授予日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6日,以24.03元/股的价格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836.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江山新能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机器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江山新能,可以减少公司与江山新能的资产租赁交易,避免租赁准则的复杂核算。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方式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利军周献慧方国兵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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