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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融资渠道的畅通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公司已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长为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部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要求,应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自愿、选择性地披露其它信息;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公布、印刷、报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不断改进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
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并及时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十)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其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
其它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部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除非得到公司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的形象,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推介的技巧;
(五)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进行专题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
订和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制度修订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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