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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应收账款质押、不动产抵押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融资提供资产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以应收账款质押、不动产抵押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东营津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津膜”)的融
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土地厂房为其提供顺位抵押担保,有助于解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东营津膜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可控。因东营津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东营津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东营津膜承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较低。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东营津膜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有智李清王春青刘志刚崔嵘
2022年0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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