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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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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5-25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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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邵彬律师、李文婷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1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通讯会议方式暨股东大会召开的提示性公告》,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14时30分召开,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通讯接入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登记方
法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8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3966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80%。其中,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4632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5034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1%。以现场、
2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81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2年5月1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炜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
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以现场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65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
3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08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3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0%;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33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74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
3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17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0%;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弃权33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43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9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
3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687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7%;反对9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33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53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110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
2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697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11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2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五)《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391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1%;反对1241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弃
权3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535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5%;反对1241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1%;弃权33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六)《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65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9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09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1%;反对9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弃权5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七)《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9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57%;反对29735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31%;弃
权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70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57%;反对29735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17%;弃权5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八)《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9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57%;反对29735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31%;弃
权5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70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57%;反对29735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17%;弃权5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九)《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618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94%;反对7895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9%;弃
权1526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762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87%;反对789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74%;弃权152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邵彬姚思静李文婷
2022年5月25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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