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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电话:(8610)82650170传真:(8610)82656190
1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各地政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旅途风险等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实,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2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已经依法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
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14:30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
3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4月21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036570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066%。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2人,代表股份207338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229%。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
4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889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0股;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850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068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3889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0股;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3889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0股;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55、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43889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0股;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9338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6%;反对4550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5569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37%;反对4550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5%;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2316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24%;反对51592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6%;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6535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10%;反对51592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90%;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06927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4%;反对3216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9、审议通过《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243909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________________杨燕清: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朱文会: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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