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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259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
2: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2号楼燕保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法律意见书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2名股东,均为2022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826700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12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286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535%。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8298669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832%。
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以上议案除议案3外,均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除议案2外,均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并已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82103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
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403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12%;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49%;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103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
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403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12%;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49%;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103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
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403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12%;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49%;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986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86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103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
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403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12%;反对824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49%;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985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85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893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
反对3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192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0%;反对3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弃权58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990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61%;
反对23079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13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205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9940%;反对23079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0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李童杨丽薇
202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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