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00|回复: 0

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小燕 发表于 2022-6-7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六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引言.................................................2
一、律师声明事项..............................................2
二、释义..................................................4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6
三、结论意见................................................7
第三节签署页............................................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情
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奥特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激励计划》指划》《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考核管理办法》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本次注销指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本所律师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本所出具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本法律意见书指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日指日历日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30 00:07 , Processed in 1.203592 second(s), 54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